货物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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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

1.定义和一般条款

1.1.在这些条件下,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公司”

指永荣物流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附属公司或代理人(如有),在这些条件下进行交易。

“条件”

指本协议所包含的全部承诺、条款和条件。

“客户”

指公司应其要求或代表其提供服务的任何人。

“危险品”

包括任何货物、物质、材料或物品:

a.危险、爆炸、有毒、有害、危险、易燃、易燃、放射性、有毒、传染性、有毒、腐蚀性或氧化性;或可能损坏任何财产或伤害任何人;或窝藏或鼓励或相当可能窝藏或鼓励害虫或其他害虫;或包装不当或危险;或因任何原因可被任何合法授权人扣押、没收或扣留或导致任何其他财产或人被任何合法授权人扣押、没收、扣留或逮捕。优势;

b.在任何适用的国家法律或不时生效的国际公约或条例中被列为危险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国际海事组织公布的《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规则》,以及《危险品条例》(第章)决定批准和公布的《危险品安全空运指示》。295、《香港法律》、《危险品(免赔)条例》(CAP)。295支腿。《香港法律》,第16号航空航行(香港)令1995(第448章第1章)。《香港法律》(引称为《空中航行危险货物条例》)和《危险货物(空运委托)(安全)条例》(第384章,香港法律);或

c.当承包的服务提供给他们时,其财产是或可能是危险的,并包括空的容器或其他运输单位,这些容器或运输单位曾用于或与储存、持有或运输任何危险货物有关,除非该容器或运输单位经过适当的清洁和干燥、气体释放或通风、清洁和充分封闭,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理,以确保安全和不危险。

“货物”

指公司提供或将提供任何服务的全部或部分货物(包括第20.4(a)条中使用的术语以外的任何客户设备)。

《瓜达拉哈拉公约》

指为统一1961年9月18日在瓜达拉哈拉签署的缔约承运人以外的人履行的有关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而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

“海牙维斯比规则”

指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统一提单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经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议定书修正)(以及1979年12月21日在布鲁塞尔签署的议定书,如适用)。

“说明”

指客户具体要求的口头或书面声明。

“负债”

包括所有和任何性质的索赔、要求、损失、损害、责任、责任、罚款、处罚、成本和开支(包括法律成本和开支),无论如何产生。

《蒙特利尔公约》

指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所有者”

包括下列所有人和任何人:货物的所有人、托运人、收货人、对货物有兴趣或可能有权占有货物的任何其他人,以及代表上述任何人行事的任何人。

“易腐货物”

指任何易腐性货物,包括需要温度控制的货物或保质期短的货物。

“权利和抗辩”

包括所有和任何权利、补救措施、抗辩、责任豁免、责任限制、自由、豁免和任何性质和以任何方式获得的利益。

“单独条款”

含义见第2.3条。

“服务”

指公司开展的所有业务,包括提供或获取任何建议、信息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的任何建议、信息或服务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建议、信息或服务:货运、运输、运输ODS(在每种情况下,无论是国际的、地区的、跨境的还是本地的,无论是通过海运、空运还是陆运或其任何组合);储存、装载、卸载、包装、开箱、填充、卸载、合并、取消